关于调整2015年度我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告
2015-06-30 | 阅读 1422 | 来源: 人社局
摘要:

经市政府同意,我市2015社保年度(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征收工作有关调整事项明确如下:

关于调整2015年度我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告


肇庆市有关参保单位:

按照市委十一届第71次常委会会议纪要(市委常委会议纪要十一届〔2014〕21号)和市政府十二届33次常务会议纪要(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4〕9号)要求,我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保年度缴费基数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最新的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相应调整。经市政府同意,我市2015社保年度(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征收工作有关调整事项明确如下:

2015社保年度我市职工参保人(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应以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高于2014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87元)300%的,以12261元为缴费基数;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低于2014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87元)60%的,以2452元为缴费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上述范围内,按个人收入申报缴费基数。





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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